2022-02-18 17:15:43
頂呱呱
閱讀:()
與其說是律師敗訴,不如說是案件敗訴!
律師,準確地說,就是一份職業。既然是一份工作,就不是一場比賽,一場競技,那我認為工作就沒有勝與敗的說法,只有做得好與不好的區分。
案件,其結果只有勝訴與敗訴(調解除外)。打官司,總有一個目的,如果達到或部分達到目的,不管案件本身輸贏與否,對律師而言都算勝訴。否則,即使案件本身贏了,對于律師而言也可能算敗訴。
因此,對于律師而言,做得好與不好,成與敗,可能更關注的是案件過程,而不是案件結果。如果案件過程做得很好,很完美,即使得到2 的“敗訴”判決結果,那我作為律師也不會覺得失??;如果案件過程做得不好,準備得不夠充分也好,辯護不夠完善也罷,即使最后得到一個“獲勝”的判決結果,在律師的心目中也可能是失敗的。
所以,案件做得不好,律師多少都會有些失落與惆悵;案件做得好,當然有一種喜悅、自豪與驕傲。
以公司方參與工傷訴訟為例,公司在明擺著要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時,那么最好的結果就是與勞動者耗時間,迫使勞動者與公司協商解決。我代理公司一方的情況下,肯定從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工傷評殘等階段,能夠拖延時間盡量拖延時間。比如,勞動者先到仲裁委確認勞動關系,即使仲裁委確認了勞動關系,公司照樣可以不服,2 至2 ;即使2 一審判決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還可以上訴至中院。如此下來,勞動者也可能覺得疲于奔波,被迫與公司協商解決。原本賠償一百萬的,協商可能80萬。這也算是律師工作做得好。
溫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