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下與律所簽訂的委托訴訟協議條款,是否有關于和解或調解情況下已收取律師費的處理問題。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可與律師和律所進行協商退費,畢竟和解了,有些后續工作和勞動量是省下了的。很多協議的版本都是:非因受托人(律所)的原因解除協議的,律師費不退。
關于原告與被告和解后,原告是否能請求代理律師退一部分律師費的問題,具體要看原告與律所之間簽訂的委托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例如我們律所的委托合同模板中,會約定“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終結包括:判決、裁定、調解、庭外和解及撤銷訴訟)”。簡單說就是,如果案件通過調解、庭外和解解決,律師費是不退的。
但這并不一定意味著律師費完全不可以退,原告可以試著與案件的承辦律師協商,溝通看看是否能夠退一部分律師費。如果承辦律師愿意退一部分律師費,則原告就可以與律所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協商退費。
當然了,作為律師,我認為即使雙方和解,但律師的工作量并未大部分減少,起碼至少90%的工作量已經完成了,因此,基本不會退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