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發表的作品被侵權,常見的侵權形式,就是未經授權轉載、搬運或者抄襲,這些都是著作權侵權行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版權在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的。只要著作者的創作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以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假定是作品被抄襲了,首先判定對方是否侵權,需要參考“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簡而言之,判斷對方是否抄襲,那就要判斷對方是否有機會接觸你的作品,也就是你要證明你的作品發表時間要早于對方,這樣就可以證明對方有接觸你作品的可能。而實質性相似判斷標準是建立在接觸認定的前提上,如果判定對方比你發表的時間晚,對方有接觸你作品的可能,那就要比對你的作品和對方作品的相似度了。所以如果滿足以上兩點那么就可以判定對方侵權了。
無論是哪種侵權形式,建議首先收集、保留、固定證據,準備充分的權屬證明,然后不要打草驚蛇。想要怎么2
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只想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不追究對方法律責任,那么可以先在平臺舉報對方、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功可以考慮其他途徑,可以給對方發律師函,也可以通過訴訟2
。
相關法律參考如下: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均難以確定,并且經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登記的,由人民2
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應當根據前兩款賠償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