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公司注銷之前,往往需要對其財產進行清算。未經清算自行終止的,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保護。對此,下面成都
注冊公司小編就給大家解釋一下公司注銷前的清算是怎么回事。
一、清算日期的確定:清算日期主要從企業停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起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日期;
2、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企業類似機構決議解散的日期;
3、企業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日期;
4、人民2
依法宣告企業解散或者宣告破產之日。
二、清算財產:
1、清算開始時清算公司所有或者管理的財產;
2、其他應當由公司先行取得的產權;
3、公司從清算開始到清算結束所取得的財產。
三、清算費用:
1、清算組成員及聘用人員的報酬;
2、管理、出售、分配清算財產所需費用;
3、清算期間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和公告費用;
4、清算期間為維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四、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和編制資產負債表、清點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2
申請宣告破產。
五、清算方案:
1、清算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和公司債務;
2、企業未到結算期的債務也應清償,但應扣除未到期利息;
3、清算方案由股東大會確認;
4、清算結束后剩余財產按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5、因債權2
或者訴訟原因,股東、債權人暫時不能參與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提取相應比例的金額。
六、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確認后,將視為清算組的責任被默認解除。但清算組有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此限。公司歇業后未注銷登記,沒有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人與公司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后,登記部門注銷登記,但沒有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織,負責清算的主體是訴訟主體。
只有通過法定的清算和注銷程序,才能在法律意義上注銷公司,免除公司和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組織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