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想要拓展一項與當前業務不太相關的行業或者經營領域時,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對當權者來說,必然是最好的選擇,但是新成立,應該是注冊分公司,還是成立一個子公司呢?這二者的區別和注冊方式又有哪些呢?
讓我們先了解一下:
分公司的設立方是總公司,因此它是沒有獨立的法人代表的,只是相當于一個被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
而子公司的設立方是母公司,因此子公司可以設立單獨的法人,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來開展活動。
從責任承擔方面來看:
在分公司的業務活動開展中,如果出現了債務,并且還不能履行償還,那么該債權人其實是可以要求該總公司來承擔還債義務的,在提起訴訟時,也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與此同時,子公司的大部分活動業務開展,都是自身財產來獨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并且與母公司不存在連帶的官司。因此,除非出現子公司的出資人(各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否則債權人就沒辦法向出資人追償債款了。
從成立的方式來看:
分公司注冊,是總公司在其注冊地址之外的地區,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因此,分公司其實可以說是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是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的。
而事實上,子公司的注冊完全不同,它是由一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直接設立,但他們也是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方式來投資或者設立公司才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注冊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成立原因都應該是為了公司的新業務領域拓展,而非為了躲避債務或者其他違法途徑。我們在創業或者開展公司新業務的時候,一定要明確這個概念,好好經營新成立的公司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