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這類方式,想來和大伙兒是近期的,也是大伙兒廣為人知的。在稅務總局視角,它和獨資企業,及其合伙企業都遵照以下標準:
個體戶、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本年度的收入總額扣減成本費、花費及其損害后的賬戶余額為應納稅收入額,測算交納個稅而不用交納所得稅。
而法人企業,則是以下標準:
法人企業依照稅收法律規定必須就其經營利潤交納所得稅,若法人企業對法人股東執行分配利潤,還必須交納20%的個稅。

所述差別單是是以納稅視角來考慮,納稅行為主體差別產生的稅賦差值是十分之大的,但盈利和風險性通常正相關,在稅收減少視角身后,確是法律糾紛的無盡擴張。
在其中前3類納稅人種類,盡管總體稅賦減少,一旦產生損害,將沒有一切的資產防火線,本人及家庭資產將被視作企業財產,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第四種的法人企業則要不然,法人企業以注冊資本的申請注冊信用額度及其公司財產為限制信用額度,擔負比較有限的承擔責任。此類種類的關鍵所在,嚴苛預防公與私資產混在一起,賬務清楚,不然,一樣會追索財產。
一定要綜合性判斷和衡量選定的領域風險性狀況,量力而為,以問題為導向。成本費并不是越低越好,而理應全盤考慮綜合性成本費最少,方能完成非流動負債利潤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