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以交易事實為基礎的。增值稅案中的稅法事實一般是指交易行為,而標準的稅法事實模式則是指交易方式。就稅收征收主體的法律關系而言,當具體交易符合交易方式時,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交易方式的法律后果,避免交易方式的相應法律后果,屬于法律行為,違反了稅收法規。如果已知交易未發生,且參與人已開具或接受發票,除非另有說明,該發票為虛假發票。
在稅收籌劃中,行為主體選擇允許自己進行較低的稅收交易,即在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允許自己承擔較低的稅收。當行為人為了達到相同的商業目的而選擇稅負較低的交易時,所選擇或設計的交易不具有商業價值(這顯然與其經濟性質不相容),而且只是為了稅收利益而進行;在其他情況下,這種交易稱為避稅。
稅法中的非法評價只能基于確定的交易行為,而不能基于交易本身是否合法。交易合法性與稅性與非法評估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2、沒有虛假的交易。這主要反映在制作假發票上。行為人沒有相應的交易行為,偽造相關證據證明他們有相應的交易行為,從而達到無稅或減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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